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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告知书 (监护人)

发布时间:2015-08-25   作者:郑州7中   责编:郑州7中

   

尊敬的家长及学生监护人朋友:
呵护孩子的安全,哺育他们健康成长,是父母、学校及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和责任。为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父母、学校保护学生安全应尽的责任告知您,请您和学校积极配合,各负其责,确实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强化他们的安全法制意识,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一、 学生安全要求:
1、自学接受学校的法制纪律安全教育,保证遵守学校纪律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纪律安全管理。
2、规范有序停车。请家长千万不要占用校门口通道,并服从交警和学校保安的统一指挥,方便他人,也方便自己,以充分展现家长的良好素质。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有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若有特殊疾病,家长应提前向班主任说明,并来取相应措施。
4、学校将执行更为严格的进出校门管理制度。禁止与校内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学校。如因特殊原因家长需要到校内接送孩子或找老师有事,必须提前电话联系相关老师,到校门口报出相关老师的联系方式,由保安核实,联系到相关老师并确认无误,登记后方可进入校门,恳请家长给予理解和配合。
5、增强防范意识。教育孩子注意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上学和放学时段,尽量不要在校外逗留,请尽快进入校园或尽快离校回家。
6、上课或实验课,要听从教师的指导,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不带危险品进校园。请督促您的孩子不得收藏并携带管制刀具、棍棒、气枪、红外线手电筒,打火机等器具和有毒、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的危险品进入校园。
8、不抽烟、不喝酒、不赌博、不看“黄色”书刊、音像,不进营业性娱乐场(网吧、电子游戏室、酒吧、歌舞厅等),不打架。认识毒品的危害性,自觉远离毒品。
9、不准私自在池塘、水塘、水库游泳,到有安全防止措施的正规场所游泳要有家长带领,不到施工现场或危险楼房、危险地段、桥梁等有危险的地方游玩和逗留,不玩易燃易爆物品。
10、严格遵守学校用电制度,不私自乱接线路、乱用电器。遇雷雨天时要采取防护措施,不要在大树和高大建筑物下避雨,防雷电击伤。
11、放学和返校途中,注意交通安全。教育孩子走人行道,横穿马路时都要注意安全。骑车的学生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安全出行。
12、教育孩子在同学间遇到矛盾时,要学会谦让,切忌用武力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同学间发生纠纷要及时报告老师,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严禁私下解决。学会自护和互救,发现同学出现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学校或家长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或损失。
二、家长责任:
1、要按照学校要求对子女进行经常性的教导,严格遵守。
2、要经常性地和学校联系,随时了解子女在社会、学校的表现,有针对性的教育。
3、根据学校作息时间,把握好到校离家时间,及时检查学生回家情况,坚决不允许孩子独自到游泳场所游泳,随意外出或途中逗留。
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家长应当告知学校。
5、家长应将自己的联系电话或离学校最近的委托联系人的电话及联系方式书面告诉学校。
6、除了学校规定的家长车辆可以进入校园情况(新生报到、家长会、毕业年级离校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外,为了校园的安静和学生的安全,原则上家长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7、家长应主动给学生定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等保险。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摘自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调解依据是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位家长,孩子是我们的未来,是我们的希望,维护学生的安全与生命健康是学校、家长、社会的共同责任。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安全无小事,我们迫切地希望您们能重视以上问题,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做好相关的教育。以上规定,重点保证校园安全,也是保证你的孩子在校平安地学习、生活,不便之处,请家长谅解,也恳请您的配合。
谢谢!

 

郑州七中安全管理委员会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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